我不能理解4000元是怎么判的。
不管该男的故意也好不故意也罢,致使陈女士受到惊吓,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,建议休息一个月。这个医院作出的诊断我就有异议。大家试想法院居然会采纳这样的诊断,就算采纳了,估计该男的也没有上诉过。
再有,如果房间里是男的洗澡呢?是不是也要告他侵权?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阿?这个主要针对: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女士在洗澡过程中,李先生作为陌生男性打开洗澡间的门,无论其是否系故意,该种行为均应认定为是对其隐私权的侵害。(而做出来的理解)
最后,如果该男不是惯犯,凭什么就直接认定4000元的损失?再有,女的洗澡为什么不把门关好?如果这样,那女的洗澡不关门,而男的错开都要赔钱?
总结:一点道理都没有,当然,估计还有证据或真实的情景没有完全写出来,报道的只是一个大概的结果,这样就很容易给大家误导了。所以这里仅代表个人观点。